事项编码 | 3707860702608-000 |
事项名称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令2011年2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三定方案 |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67号〕(七)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参与其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农机事故相关 证据等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721164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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