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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601-000
事项名称 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设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67号〕(七)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参与其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农业机具的牌证、作业人员的驾驶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72116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