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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603-000
事项名称 农机维修网点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设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67号)(八)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销售、农机维修网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72116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