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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606-000
事项名称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设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邑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4号)“一、主要职责(八)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法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进行检查;3、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街区)畜牧兽医管理站 5590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