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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607-000
事项名称 生鲜乳生产环节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设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邑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4号)“一、主要职责(八)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生鲜乳生产企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进行检查;3、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街区)畜牧兽医管理站 5590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