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602-000 |
事项名称 | 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13〕22号)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决定》(潍发[2002]18号)第七条,为了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成立潍坊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估、认定、考核、奖励和运营管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符合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企业及监测范围内重点龙头企业 |
实施程序 | 1.农业部、省农业厅、潍坊市农业局下达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通知,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及组织上报监测材料,3.潍坊市农业局组织初审、推荐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根据农业部及省农业厅、潍坊农业局申报或监测通知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局生产科 55917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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