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603-000 |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申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30号)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口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
实施程序 | 1.省下达重点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通知,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上报相关材料,3.潍坊市农业局组织初审、推荐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根据省、潍坊申报通知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局生产科 55917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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