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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605-000
事项名称 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67号〕(七)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参与其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农业部令第42号,2010年10月修订)第四章审验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相关科目考试;5、核准签章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驾驶证;2、《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3、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应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72116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