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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607-000
事项名称 拖拉机驾驶员换证、补证和注销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设立依据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农业部令第42号,2010年10月修订)第二条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67号〕(七)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参与其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农业部令第42号,2010年10月修订),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确认5、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补证为:1、驾驶员档案;2、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3、《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6、身体条件证明。注销为: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2、身份证明;3、驾驶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72116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