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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608-000
事项名称 联合收割机检验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正)第十九条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农业部令第10号, 2006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农业部令第10号, 2006年10月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67号〕(七)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参与其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一次。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确认、检验;5、核准签章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行驶证;2、机主身份证明;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72116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