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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001-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林业科技站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06]3号)林木种苗站主要职责:2、林木种苗执法。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种子;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5.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林木种苗站 71947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