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001-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林业科技站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06]3号)林木种苗站主要职责:2、林木种苗执法。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种子;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5.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林木种苗站 71947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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