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002-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2、《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生产林业种子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林业科技站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06]3号)林木种苗站主要职责:2、林木种苗执法。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种子;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4.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林木种苗站 71947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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