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3004-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林业科技站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06]3号)林木种苗站主要职责:2、林木种苗执法。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林木种苗站 71947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