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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007-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森保站成立于80年代,市档案局已无存档成立时的文件,故无从查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森保站 71947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