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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009-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定方案 (昌邑市森保站成立于80年代,市档案局已无存档成立时的文件,故无从查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2.没收非法所得3.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森保站 71947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