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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3002-000
事项名称 森林植被恢复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昌邑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02】第35号) 三、内部机构 (三)资源和林政科: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统计;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办理林地、林权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征用、占用林地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六条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林业局林政科 71178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