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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001-000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七条?? 林场发〔2011〕254号 ?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996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林场发〔2011〕254号 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 符合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工程设施有利于国有林场的发展。2、 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3、 建设项目所占用林地必须归国有林场所有,并具有土地权属证明。 4、 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国有林场的总体生态系统,且有利于森林资源和林地资源的增长和保护。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林地申请表;2、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3、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设计书;4、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林业资源管理站0536-71178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