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002-000 |
事项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国有林场、苗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1、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 第二、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为开展多种经营需要使用自己经营管理的林地进行建设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2、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发布并施行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 符合林业发展规划及国有苗圃发展规划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
实施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国有苗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可行性报告;2、工程建设实施方案;3、职工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签字)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林业资源管理站0536-711782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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