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林业发展中心->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3004-000
事项名称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赂,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 《森林法》 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2、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 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 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7、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暂委托市县受理或审查);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5、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6、使用林地补偿协议;7、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林业资源管理站0536-71178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