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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006-000
事项名称 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七、八、十一、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第十一条:(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2、 《种子法》 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 第二十、二十六条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 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2、 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2)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3)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7、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10、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11、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12、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林木种苗站0536-71947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