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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203-000
事项名称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5号)二、主要职责(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场执法科72136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