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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204-000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5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进行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或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场执法科72136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