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文化和旅游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903207-000
事项名称 美术品经营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5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在美术品经营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或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场执法科72136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