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201-000 |
事项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6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与全市的广播影视重大工程的规划、论证、审查、申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文广新局文化艺术与广播影视管理科71950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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