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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202-000
事项名称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与全市的广播影视重大工程的规划、论证、审查、申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文化艺术与广播影视管理科71950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