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文化和旅游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3204-000
事项名称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 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指 导、协调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 申请人需为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2、 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要作其他用途
实施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核准-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申请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