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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206-000
事项名称 应由省级部门立项审批或者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2010年9月通过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 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指 导、协调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 省级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或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选址 2、 凡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保护设计方案。 3、 凡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 4、 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转交业务处室——现场勘验——领导签批——业务科室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证照批文 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提交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用地位置、用地规划图纸等相关资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提交工程占用该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设计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