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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207-000
事项名称 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部门权利清单的通知》(潍政字〔2016〕52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负责监管全 市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 映行业的规划和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申请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审核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转交业务处室——现场勘验——领导签批——业务科室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3份,纸质)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原件3份,纸质)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3份,纸质);4.编剧授权书(原件3份,纸质);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3份,纸质);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原件3份,纸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