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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208-000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2004年7月6日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款:“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2、《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部门权利清单的通知》(潍政字〔2016〕52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负责监管全 市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 映行业的规划和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转交业务处室——现场勘验——领导签批——业务科室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