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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209-000
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6月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负责监管全 市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 映行业的规划和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经广电总局审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转交业务处室——现场勘验——领导签批——业务科室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3.筹备计划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