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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210-000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实施主体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负责监管全 市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 映行业的规划和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   2.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转交业务处室——现场勘验——领导签批——业务科室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原件3份,纸质);   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3份,纸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