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210-000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6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负责监管全 市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 映行业的规划和监管。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 2.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
实施程序 |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转交业务处室——现场勘验——领导签批——业务科室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原件3份,纸质); 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3份,纸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文广新局审批服务科0536-71950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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