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24302-000 |
事项名称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1991年3月27日起实施)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内部机构设置。(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承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或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执法大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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