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4302-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市场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场所 |
实施条件 | 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主席令第49号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以及《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规定:1、有违法事实,2、有证据证明,3、报经批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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