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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4303-000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 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六)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4]2号)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调整至畜牧部门负责,商务部门要划转相应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市场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
实施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 1、存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