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4306-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证据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主席令第45号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四)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条 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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