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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4307-000
事项名称 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主席令第45号修订通过)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四)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主席令第45号修订通过)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