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4309-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四)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存在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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