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604301-000 |
事项名称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十)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本地区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仲裁检定收费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 |
实施程序 | 1、接收申请;2、受理;3、调解或组织仲裁检定;4、下达调解书或仲裁检定证书。《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 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承办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产品质量监督科719522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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