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604302-000 |
事项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申请人与争议的名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实施程序 | 1.受理;2.调查;3.调解;4.处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企业注册局72119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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