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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804302-000
事项名称 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奖励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年1月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内部机构设置。(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牌子)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统一受理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负责办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负责12315、12365、12331投诉举报系统的日常运行;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四条规定,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实施程序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1.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2.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3.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5.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 721138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