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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01-000
事项名称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于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公布并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三、内部机构设置。(五)食品监管科。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和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于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公布并实施)第六章 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
实施程序 根据《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于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公布并实施)第六章 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实施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2、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3、检查人员收到企业的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材料中的问题也可以有针对性约谈相关人员;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4、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5、检查人员对生产场所、制度、记录、标签等进行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6、监督检查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检查人员注明原因;7、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8、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