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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04-000
事项名称 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15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三、内部机构设置。(五)食品监管科。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和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
实施程序 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工商消字〔2009〕297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2009年9月28日印发并公布。)六 监督管理:1.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2人。要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法定程序,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监测及拍照、录像等手段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4.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并及时移交稽查机构依法处理。5.当事人根据监督意见书的内容,及时进行整改。6.监督检查结束后,对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