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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05-000
事项名称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公布并实施。)第六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4.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工商食字〔2009〕176号)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三、内部机构设置。(五)食品监管科。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和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
实施程序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工商食字〔2009〕176号)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一)-(五)、(八)1.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对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2.抽样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2人。要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3.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抽样检验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4.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5.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6.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7.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