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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17-000
事项名称 对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398号,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5、《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7〕40号,2007年9月14日印发。)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挂不良反应监测科牌子)。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药物研究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安全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药品快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药品出口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 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7〕40号,2007年9月14日印发。)第十条 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指定1人为组长。
实施程序 根据《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7〕40号,2007年9月14日印发。)第十条 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指定1人为组长。按照以下程序检查:(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日程安排,落实陪同人员。(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六)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四)检查组长向被检查单位宣布检查结果,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并存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7〕40号,2007年9月14日印发。)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