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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18-000
事项名称 药品监督抽样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4月24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2.《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第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3.《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5)40号,2005年7月14日印发。)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挂不良反应监测科牌子)。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药物研究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安全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药品快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药品出口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 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
实施程序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第二章“药品监督抽样管理”第六章“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规定:1. 制订药品抽验方案, 2.药品监督抽样3送检.4 核查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第十五条 抽样前的监督检查。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前对被抽验单位提供的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生产(配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1.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 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