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4319-000 |
事项名称 | 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1996年3月15日发布并施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年8月6日印发。)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内部机构设置。(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承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 |
实施程序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年8月6日印发。)1、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时间,要求等;2、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监督检查者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的规定和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经被监督检查者核实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监督检查者分别签字确认。5、将《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交由被检查单位留存1份;6、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所生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料索证索票和供应商台账、批生产记录、留样记录、出入库记录、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2、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产品购销台账、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档案等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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