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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23-000
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监督抽样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内部机构设置。(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承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
实施程序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监督抽样操作指南》:1、 制定方案;2、确定检验机构;3、 监督抽检;4、检验;5、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企业标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