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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30-000
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第十三条:“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完成企业实地检查后,市级(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获证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一)负责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三、内部机构设置。(十二)产品质量监督科(挂标准计量管理科牌子)。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分析、报告辖区宏观质量状况,拟订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质量诚信制度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企业依法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程序 下发通知;组织查看企业自查报告或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回访;对其中年度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证书盖章确认。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2、《自查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省质监局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日常检查时,企业应配合做好现场检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