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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31-0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部局令121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部局令121号)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一)负责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三、内部机构设置。(十二)产品质量监督科(挂标准计量管理科牌子)。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分析、报告辖区宏观质量状况,拟订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质量诚信制度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依法获得资格许可,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实施程序 1、下发通知;2、组织现场检查或审查自查报告;3、发现问题,责令整改;4、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回访。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于日常检查,企业应配合做好现场检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质监局稽查队 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