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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37-000
事项名称 认证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国认法函[2004]186号):认证认可条例》所表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对现行质量技术监督体制的总体概括。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规定,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地、州、盟、地级市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县、旗、县级市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因此,《认证认可条例》正式实施后,认证行政执法主体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三)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内部机构设置。(十二)产品质量监督科(挂标准计量管理科牌子)。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分析、报告辖区宏观质量状况,拟订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质量诚信制度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国家、省局等上级部署检查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情况。
实施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检查文件,实施检查,不合格项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认证证书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文字、照片等证据性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